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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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2971号
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