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华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华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38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固安县。
被告:涿州华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镌。
被告:王镌,男,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与被告涿州华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变压器安装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0132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的涿州康尔佳木业有限公司安装变压器增容工程,约定工程款为290000元,由原告预付100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左右,被告告知原告其无能力履行变压器增容工程事宜,并表示会尽快将原告的预付款100000元予以退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退还了原告30000元,剩余70000元至今仍未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相对方为涿州康尔佳木业有限公司与涿州华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系涿州康尔佳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锁强
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
人民陪审员  韩艳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