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512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英子村御水花园101幢1层106铺。
法定代表人:张连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B座(承德科创中心)九层。
法定代表人:永喜,职务:总经理。
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