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512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英子村御水花园101幢1层106铺。

法定代表人:张连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B座(承德科创中心)九层。

法定代表人:永喜,职务:总经理。

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创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