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465号
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西侧(冀东建材大世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347805158G。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承德高新区华峰酒店**(承德科创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524053503。
法定代表人:永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鑫,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王鑫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鑫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 一 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文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