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465号

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西侧(冀东建材大世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347805158G。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承德高新区华峰酒店**(承德科创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524053503。

法定代表人:永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鑫,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王鑫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金唐钢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鑫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  一  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文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