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仙寓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必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玮
审判员田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