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58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仙寓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624690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必旺与被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中,原告桂必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必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必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