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424号
原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仙寓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624690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必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