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楼****,身份证号:610622197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6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院高层**:612601194609150600。
委托代理人:马鑫,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中心街****0622198405080135。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常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12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6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东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黄延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