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6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常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128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卡账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1月26日本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未执行的案件本金500万元、利息245万元,共计745万元;2、作出还款协议:2020年12月15日归还60万元,2021年2月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4月30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7月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12月1日归还200万元,2022年5月1日归还185万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按每月20日给俩申请执行人各支付37500元利息;3、延川县正凯气体有限公司自愿用延川县正凯气体有限公司(***为独资法人)全部资产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如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全部资产。4、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用延安市宝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第十三建筑公司、未结清的延安大学新城校区工程款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如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该笔工程款。5、担保人曹敏(身份证号:6106221986********)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9号18幢10701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2124**房产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如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房产。6、被执行人***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俩申请执行人20万元,用于支付俩申请人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合计148713元,剩余部分用于抵扣按本协议约定每月该支付的利息。7、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俩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8、如果俩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还款期限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宝庆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