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761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河西工业区玮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3251386142。
法定代表人:谭世均,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居委会锦绣路55-59号之十七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3523347J。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336965。
负责人:陈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9246671U。
负责人:马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兰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李秀达,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覃凤贞,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李某1,女,200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法定代理人:陆某(母女),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李某2,女,200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法定代理人:陆某(母女),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李秀达、被告覃凤贞、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诉被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秀达、覃凤贞、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史芳茵
人民陪审员  陈光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