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2346号
原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绣路**之一铺之三(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3523347J。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东路**构代码C0373990-8。
负责人:冯朋辉。
原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63669.24元,并自2019年1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4月4日的利息为9718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5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大良古鉴村聚龙公园建设项目,由原告按照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总价为815667.11元,工期为60日历天,至2016年10月14日全部竣工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双方确认验收合格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2019年1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最终结算价为734636.21元(减少工程81030.9元)。截至今日,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保修已届满,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570966.97元,尚欠163669.24元一直不予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通过佛山市顺德区*********良分中心就******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原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过投标程序中标。2016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建设工程,发包人为被告,承包人为原告;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815667.11元;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并办理结算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5%的工程款,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通过或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一年,迁移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记载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完成设计图纸、清单、合同等要求的各项内容,自检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盖章确认。《结算审核表》记载合同价815667.11元,增减造价-81030.9元,结算造价为734636.21元,被告在建设单位盖章处签名盖章。被告在2016年至2017年间分三笔共支付工程款570966.97元,尚欠163669.24元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被告签署《结算审核表》确认工程结算价为734636.21元,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并办理结算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5%的工程款,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通过或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一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没有记载竣工验收时间,原告主张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结算审核表》中被告工作人员在招标意见处签名时间为2019年1月8日,按照常理推测,竣工验收时间应早于结算时间,因此竣工验收时间应当在2019年1月8日之前,距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质保期,被告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尚欠工程款163669.2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被告的具体欠款日期,本院认定被告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669.24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茂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