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23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贤,男,汉族,住甘肃省XX市XX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XX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芳,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陕西省XX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31元,减半收取63115.5元,由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开运
审判员 雷晓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