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99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街道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
被告:张家港市金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泾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东亮。
被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
被告:张家港市良升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新闸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良洪。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良升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