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686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508509X0,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2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160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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