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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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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99号
原告:**发,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盛高,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广场西侧住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罗前清,该局局长。
被告:抚州市茂康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学府路以南文鼎苑9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发诉被告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市茂康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6个月。原告**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且被告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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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恢复土地原状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黄军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邱海刚
书 记 员 许紫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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