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1978号之三
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508509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六六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1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9#20层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P5R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六六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2020)闽08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案发回重审,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及复工复产损失待前案查明后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三项,并提出减免诉讼费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三项和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发生于法庭调查终结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裁定如下:
准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3.3元,减半收取计1,321.65元,由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