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996411(1/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5919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站都,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站都、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5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上诉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3元,由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