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2043号
原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婷,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法务主管,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新联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宫运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洋,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婷与被告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吴昊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的中标服务费180465元,以及以1804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8086.81元(自2019年4月16日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发生的差旅费共计34168.92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发生的设计费共计160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被告就其营口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废水设备采购(招标编号:GXTC1942015)及营口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纯水设备采购(标编号:GXTC1942014)布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参加上述两项目投标,并于2019年3月7日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共计20万元,2019年4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营口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废水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2019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退还投标保证金19535元,剩余180465元作为本项目中标服务费。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于2019年6月份签订了技术协议,并进行了大量设计工作,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但均无果。原告认为,原告参加被告招标且中标,后被告与原告签订技术协议,原告据此进行了相关工作,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基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原告系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非向被告支付。且原告收到退回的19535元保证金也是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与被告无关。综合现有证据,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娜
人民陪审员  曲波
人民陪审员  陈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琼
书记员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