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13201007217996411,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91371623754490800A,无棣县埕口镇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60284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蔡长松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齐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