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891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178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强,该中心董事长。
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住所地邳州市炮车新街50号。
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智,该单位市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本色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邳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陆科研
人民陪审员 吴本玲
人民陪审员 乔新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