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2235号
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圣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娟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冷,女,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4月8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