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恢1号
原执行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州市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县凤城镇816北路新车站,组织机构代码15470139-5。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
被执行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15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13302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敖*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闽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8182元及利息。本院曾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
经查,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便于财产统一执行和分配,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敖*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3)闽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州市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福州市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