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138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新车站。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滨,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14号。
负责人:**,行长。
上诉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于2018年7月10日以“因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2016)闽012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和(2016)闽01民终***14号民事判决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改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计278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计278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薇
审判员黄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