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何圣恩、杨雪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敖江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魏阙兴,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连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连江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11月6日该院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2月8日10时至2017年12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连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并公告:一、拍卖标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津泰路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公司,起拍价:2642800元,保证金:26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上起拍价不包括买卖双方税费及各种欠费;该拍卖标的物成交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标的物的税费较高,请各位竞买人到税务部门详细了解后再进行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须知:八、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异议人即买受人***于2017年12月8日报名参与拍卖,在竞拍中以4642800元竞拍成功。
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在2017年11月6日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及网络司法拍卖须知中,介绍了拍卖标的状况,已尽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异议人即买受人***报名参与拍卖前理应到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后再参与拍卖。而异议人即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才向税务部门咨询(在其异议申请中陈述),其后又以标的物的税费过高造成成交价格严重误判和重大误解等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交易。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复议称:2018年3月12日,复议申请人***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连江县人民法院挂网拍卖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津泰路单元房屋的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披露估价报告书的违法执行行为,且在案估价报告书严重错误地计算拍卖房产税费(其中土地增值税198212元),与复议申请人实际应缴纳的税费(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354813.21元)存在巨大差距(高达200余万元),致使复议申请人对拍卖房产的税负及最终成交价格严重误判和重大误解。本次拍卖交易存在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严重损害竞买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故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撤销此次拍卖交易,并退还复议申请人缴纳的拍卖款。2018年3月15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执行法院未依法公示评估报告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是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必须提供并披露给竞买人的主要信息。连江县人民法院却未根据法律规定将评估报告书进行公示,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客观上,连江县人民法院委托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闽银德房报字(2016)第F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列明的土地增值税与复议申请人实际应缴纳的税费存在巨大差距,结论严重错误,执行法院在未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径行组织拍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执行法院以其在拍卖公告上声明“本标的物的税费较高”为由规避其法定义务、掩盖评估报告书存在的严重错误,并据此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的规定,执行法院对信息披露严重失实,本次交易依法也应撤销,而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上要求竞买人自行落实,是对竞买人严重苛求和强人所难,更不符法律规定。四、连江县人民法院未依法披露估价报告书,及在案的估价报告书错误载明标的物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标准及税费。但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估价报告书所列的土地增值税的十余倍,导致复议申请人对标的物交易成交价格存在重大误判和重大误解。五、在众多司法拍卖交易中,也存在与本次拍卖交易同样对税费评估错误的情形,而众多法院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如继续本次拍卖交易,对复议申请人是严重显失公平,恳请:1、请求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连执行第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撤销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9日由连江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电子竞价方式的拍卖交易;并将复议申请人支付的260000元拍卖保证金及4382800元拍卖款(合计4642800元拍卖款)退还给复议申请人。
本院对连江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2016年6月8日,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出具的闽银德房报字(2016)第F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303500元,卖方须缴纳交易手续费471元、印花税1652元、营业税及附加184998元、土地增值税198212元;买方交易手续费471元、契税99106元。
再查,经福州市地税局确认涉案房产本次交易中卖方转让不动产应缴各税费合计为人民币2580403.48元。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为企业所有,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取得的利润为基数,按照所得税税率缴纳,转让房地产所得合并入企业利润一起征税。经向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涉案房产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高达200多万元。而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关于税费的评估未按四级超率累进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亦遗漏计算,且***参加竞拍前亦无从得知上述税费的情况,由此使得***作为竞买人因涉案房产转让的税费错误,导致其对本拍卖房产价值的严重误判,而巨大差异的税费由***负担,对其显然有失公平,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应予撤销。故***的复议理由成立,对其复议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2001)连执行字第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01)连执行字第67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撤销2017年12月22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辉
审 判 员 林 娜
审 判 员 严丽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泽利
书 记 员 林静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