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1640号
原告:***,男,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新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1395Y。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
被告: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发路**(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7510675G。
法定代表人:颜佑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50元,减半收取计10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连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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