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1640号
原告:***,男,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新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1395Y。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
被告: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发路**(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7510675G。
法定代表人:颜佑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50元,减半收取计10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连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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