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执2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宛)17幢4层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888724。
法定代表人:任金山。
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新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1395Y。
法定代表人:余济福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9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447,6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87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但暂未提取到位。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敖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宝龙
审判员  颜莹莹
审判员  林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