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2266号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海棠社区(盛世金源)610室。
负责人:朱园。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罗圣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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