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民初7863号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翠英。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款项168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7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互感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流互感器等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3840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68800元整。
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答辩、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互感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流互感器等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384000.00元整。同时约定买方收到卖方书面通知交货后,提货前预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提货款,即115200元。货到初验合格后或货物交货完毕后三个月,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268800元。若买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则买方承担违约赔偿金,每延迟一天以所欠货款金额的0.5%计算赔偿,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为限。2018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运输公司向被告发送了产品。被告公司黄炳祥在发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字。同日,被告付款115200元。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5月27日,被告付款100000元。2020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但被告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互感器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发货单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及时付款。现原告主张货款,本院支持。因被告延迟付款,原告主张被告从2019年2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有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800元及利息损失1177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账号:62×××49;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62×××56)。
审 判 长  金 铎
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建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