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泽辉,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湘312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于2019年5月10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分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情况、2019年5月13日向花垣县房地产管理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2019年5月13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公积金存款余额情况、2019年5月13日向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2019年5月10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9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银行存款情况,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2019年10月31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2019)湘312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312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安华
审判员  石宗云
审判员  向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