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3420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成桂钦
书记员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