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5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院子社,注册号5001040000235395-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5执99号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司法专邮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根据(2017)渝05民初141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6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付利息至2015年9月7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8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核实确认的执行款项如下:1.(2017)渝05执民初141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2.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确定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1212元;4.执行费:按标准计算。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3月8日、4月25日、6月18日通过全市网络点对点、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两江人和支行6228671140108870帐号内8882.33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2b55a3e96dc66989@wx.tenpay.com帐号内2205.27元和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6222600510014578310帐号内2157.20元,本院将上述帐号内共计13244.80元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已将扣除执行费98.67元后的13244.80元支付给申请人***。另外,通过点对点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复盛镇街口的房产。经本院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复盛镇街口的房产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是与本案被执行人同名同姓之人,故不能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20日,据本院点对点系统最新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到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该查封地为车库,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价值微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继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处置该车库,待发现其他较大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后一并处置。
据此,本院在3个月以上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现场查控被执行人**、***、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现场查勘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存在处置不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种情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约谈后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5执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德新
审判员汤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