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法民初字第05935号
原告***,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邓镜,重庆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院子社,组织机构代码6965814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