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法民初字第05935号
原告***,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邓镜,重庆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院子社,组织机构代码6965814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伟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