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广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大沙社区大沙街******,组织机构代码:5547745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住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1月25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4934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帐号:33×××99存款84244.3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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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