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广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大沙街170号1幢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新村二区66幢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990337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广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广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77699元,按并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且查明其工商注册地为一栋居民楼,被执行人现未有经营迹象。截止2018年7月31日,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款本金77699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诉讼费1742元亦没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天港码头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舟山市广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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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