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324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00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未能短期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324执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季章期
二○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