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3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照岩,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蕊,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耀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商务内环路众意西路12号楼2夹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学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理,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耀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提交了河南耀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信阳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耀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信阳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的转款记录,拟证明案涉41号仓库系河南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承建。该证据虽系被上诉人逾期提供,但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需追加信阳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红莉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星
书 记 员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