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037号 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三楼D1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北环办新台村侧。 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4层8室。 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程 倩 书 记 员  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