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5037部队汽车连大门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4层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北环办新台村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202358.4元、利息84976.68元及后续利息。本案执行费15273元,由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4月30日、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6月15日,因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9月23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87335.08元。因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旅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