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