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