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钱**与***、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10965号
原告:钱**,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被告: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稽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05787252。
法定代表人:任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
代表人: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钱**诉被告***、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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