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38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75530923。
法定代表人:范森东。
被告: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05787252。
法定代表人:何董美。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钟华,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柯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42792T。
法定代表人:马春雨。
被告: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裕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2543773J。
法定代表人:周俭。
原告***与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钟华、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於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