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金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637号
原告:慈利县金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道***5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路(**公馆2号楼一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区索溪峪街道办事处黄龙路居委会八组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利县金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慈利县金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慈利县金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柳
书 记 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