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3财保86号
申请人: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54202。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湖,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湘平,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OWB99。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1.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惠阳国用(2016)第13000**,使用权面积20251M2〕;2.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工业用地地上在建工程1号2号3号4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厂房、附属设施。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9397314.1元为限。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为申请人财产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土土地证号:惠阳国用(2016)第13000**使用权面积20251M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惠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工业用地在建工程1号2号3号4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厂房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上两项查封及预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9397314.1元为限。
查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查封及预查封财产的买卖、转让、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国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潘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