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24民初2392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丰花园水**栋*层**号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02554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号荣超经贸中心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9736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特殊学校)与被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特殊学校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殊学校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特殊学校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