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嘉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2983号
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马涧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兴宁路228号2幢4楼-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