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信合康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嘉信合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信合康科技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16楼。
被执行人: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单元19层7号。
被执行人:**,女性,住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路83号3单元附6号。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60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贵州嘉信合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6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棋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现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民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6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