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7737号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下关街道郑和中路**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进,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祥安南大街**宜和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