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覃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洲,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佳信公司)、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迅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杨宇,被上诉人佰佳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阳、吕文芳,被上诉人热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刚、宋**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佰佳信公司对迅腾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佰佳信公司、热电公司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原审判决对案涉管线工程的基本情况、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存在错误认定和认定不清。1.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管线没有发生第二次泄漏,仅为带压排潮现象,可以短期使用,根本没有全面停汽停工的必要,热电公司的错误报告,导致采取错误的停汽停工措施,相关侵权责任应由热电公司承担,原审判决受热电公司的错误引导,作出错误事实认定,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案涉管线发生带压排潮现象不是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且不能排除因设计、使用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1)案涉管线出现的两次运行故障并非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案涉管道于2017年10月9日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在使用前进行了试运行,并已安全运行两年多的时间。按照规定运行两年要对管道壁厚、保温材料性能等进行检测一次,对管道腐蚀情况进行评估,案涉管线从实际使用至发生泄露事故已超过两年,无法排除管道的自然腐蚀,不能直接判定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根据华碧公司鉴定报告是由于第一次泄漏过程中承受蒸汽压力和高温导致,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2)案涉管线出现的两次运行故障不能排除系设计、使用维护不当原因造成。A不能排除设计原因造成故障。案涉管线第一次泄漏是补偿器问题,第二次故障带压排潮是排潮管口径较小,无论是补偿器,还是排潮管口径均为设计问题。B不能排除使用、维护不当原因造成故障。管线运行应当按照规程操作,并定期检测、维护,因此,使用维护不当也是可能造成故障发生的原因。3.原审法院未对上海华碧公司的鉴定资质进行查实,且鉴定仅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案涉管线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鉴定予以明确,但佰佳信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亦未向各方进行释明。(二)原审判决对案涉管线的权属、使用维护主体及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存在明显错误。1.迅腾公司并非案涉管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1)原审判决认定迅腾公司为案涉管线的产权人、管理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管线工程是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归属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因此迅腾公司与热电公司、高铁指挥部约定案涉管线归迅腾公司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判决依据该无效约定认定迅腾公司为案涉管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认定迅腾公司为案涉管线的产权人违背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迅腾公司仅是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对应的工程款对价,不可能通过承建工程获得相应的产权,其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迅腾公司在故障出现后参与进行抢修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不能认定为履行产权人的法定义务。2.热电公司是案涉管线的产权占有单位和使用单位。案涉管线在2016年开工以来热电公司就以产权单位的身份参与和提出各项意见,并在2018年9月正式使用该管线,已经取得产权占有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地位。3.热电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热电公司作为案涉管线的使用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地下设施造成损害,应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热电公司作为案发时案涉管线的使用单位,享有使用管道并收取汽费的权利,当然应当履行对应的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依法作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B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压力管线的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并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热电公司使用案涉管线开展经营活动,收取汽费,理应认定为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因安全原因产生的侵权责任。C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履行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的义务。热电公司作为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用热蒸汽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因设施安全原因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2)依据供用蒸汽合同的约定,热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用蒸汽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平均每年各出现2次故障停汽,每次48小时以内免除对方责任,对于超出48小时停汽损失,由合同相对的责任方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故佰佳信公司停汽损失应由热电公司承担。(3)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因热电公司的停汽行为造成的,应由热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A热电公司在没有必要停汽的情况下主导并实施停汽,系侵权行为主体。按照上海华碧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建议函,案涉管线在第二次故障时并未发生泄漏,可以短期运行,只需做好停汽准备,没有全线停汽必要,且一旦泄漏也仅有蒸汽损失,不会发生严重事故,因此,案涉管线根本没有停工停汽的必要,也就不应该给佰佳信公司造成损失。况且,按照热电公司与佰佳信公司供用蒸汽合同的约定,佰佳信公司系间歇性用汽,热电公司完全可以选择在用汽间歇期进行检修,此前完全可以维持临时供汽,不具有停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使案涉管线不能长期使用需要重建,也完全可以在重建期间使用案涉管线临时供汽,完全不需要等待2021年4月19日重建管线施工后再恢复供汽和生产。因此,在没有停汽必要的情况下,热电公司对故障情况的错误判断,导致停汽停工,并在后续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临时供汽措施,致使第二次停产长达96天,热电公司对停产损失的发生以及扩大具有明显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B热电公司未按照技术规程及会议纪要的要求编制停工应急方案,导致各方对停工损失的预期不足,具有严重过错。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2021年1月13日停工通知的要求,热电公司应当在停工前制定停工应急方案并遵照执行,但事实上热电公司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各方对抢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对停工时间、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判不足、准备不足,对于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明显的过错。(三)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系工程质量原因,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直接追溯到分包单位,原审判决直接判令作为施工单位的迅腾公司承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1.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的,亦应由建设单位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在本案中,案涉管线的建设单位是高铁指挥部,迅腾公司只是施工单位,即使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也应当由高铁指挥部承担责任,至于高铁指挥部是否具有向下追溯的权利和理由,系另案解决的问题,原审判决直接判令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迅腾公司仅承担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对于超过质保期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通过维保解决。而案涉管道自2018年9月投入使用至2020年12月案发,已超出合同中约定两个采暖期的质保期,迅腾公司没有承担解决超期质量问题的约定义务。3.即使考虑到减少诉累判决直接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也应当向下追溯至分包单位即牡安建设公司,没有理由判决由承包单位迅腾公司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仅援引民法典的原则规定作出判决,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特别法进行裁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作为特殊侵权纠纷,有相关特别法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具体规定,原审判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援引特别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原审判决仅引用民法典1165条过错责任这一原则规定进行裁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遗漏高铁指挥部、牡安建设公司等诉讼主体。原审判决一方面错误认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方面对产权人、管理人、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其根源在于对于施工合同订立、履行、交接、使用等一系列过程没有查清,而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主体,即高铁指挥部、牡安建设公司等。
佰佳信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迅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迅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热电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迅腾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能够加以证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佰佳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迅腾公司、热电公司连带赔偿佰佳信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134933.71元,诉讼费由迅腾公司、热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佰佳信公司系生产销售生物农药、生物制剂、肥料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兽药、兽药预混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的企业,佰佳信公司生产过程需要工业蒸汽。2016年6月,为配合哈牡客专项目施工,由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迅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迅腾公司承建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牡丹江段管线迁移工程,即将原架空蒸汽管线改为直埋蒸汽管线,该蒸汽管线完工并经整改取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后,2018年9月5日,热电公司为佰佳信公司临时供热。2019年9月25日,佰佳信公司与热电公司签订正式供用蒸汽合同。2020年12月15日,热电公司向市住建局进行紧急报告,主要内容为涉案富江桥西侧6米左右的DN500直埋蒸汽管线泄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请求尽快采取相关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次日召开2020年安全协调第二次会议,2020年12月18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向佰佳信公司下达停工通知,要求佰佳信公司配合隐患整治工作。2020年12月31日,佰佳信公司方恢复生产。2021年1月11日,热电公司发现涉案管线再次发生泄露,热电公司再次向牡住建局进行紧急报告,2021年1月13日,召开2021年安全协调第1次会议,会后牡丹江市阳明区应急管理局向佰佳信公司作出停工通知,要求佰佳信公司配合隐患整治工作,2021年1月14日8时30分许佰佳信公司被停止供汽。2021年1月22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对涉案蒸汽管道泄漏原因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沪华碧[2021]质鉴字第21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鉴定检验部分载明“对检材3焊缝处进行检查,该处焊缝存在未焊透的缺欠,有效焊缝深度为2mm,外护管管端部分区域的焊料完全与接头分离”,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根据焊缝检查结果可知,外护管焊接接头处存再未焊透的缺欠,焊接深度较低,导致接头处焊接强度较低,焊缝在钢套伸缩应力、填埋安装问题造成的弯折应力的作用下开裂分离”、“第一次泄漏为补偿器问题导致,管道的双向胀缩移动不同轴,钢套由全固定支座固定不动,工作管上撬使波纹管受非均匀弯折力挤压、变形,造成补偿器波纹管损坏,此情况下钢套受蒸汽压力和高温作用”等内容,鉴定意见为“涉案管道在第一次泄漏后外护管承受蒸汽压力和高温的作用,导致外护管在焊接强度较低的环向对接焊缝处开裂,保温层受潮,恢复供热后工作管对钢套保温层内进入的冷凝水加热,蒸汽通过外护管焊接开裂处及排潮管外泄排出,由于排潮管口径较小,故而出现带压排潮的现象”。2021年2月25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建议函,主要内容为“……建议如下:1、先修复两处断裂的外管……作好随时全线停汽检修、更换管线设备与施工窗口期准备……涉案管道可以短期使用,但需要在使用期间随时观察供需两方压力变化,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在高温高湿环境下对内管腐蚀会越来越严重,所以该管线并不能再长期使用,尽快全部更换……”。2021年3月2日,佰佳信公司向市政府请求恢复供蒸汽进行紧急报告。2021年3月19日,热电公司、迅腾公司在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鉴证方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黑龙江省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鉴证方: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甲方承建的哈牡客专迁改富江镇DN500直埋蒸汽管线出现泄漏,根据牡丹江市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意见和市政府决定,对该段管线进行重建……确定由甲方负责承担全部重建工程费用,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组织设计、审图、施工……乙方负责组织新建架空蒸汽管线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整体接收后开展运营管理,并承担维护责任。从收到全部施工款项起,后续所有责任与甲方和鉴定方无关……乙方新建成的架空蒸汽管线产权归乙方所有,2017年由甲方总包改建的全部直埋蒸汽管线产权仍归甲方所有……”。该蒸汽管线重建后,佰佳信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生产。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佰佳信公司要求迅腾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134933.71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迅腾公司与热电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2017年由甲方(迅腾公司)总包改建的全部直埋蒸汽管线产权仍归甲方所有”,可以看出涉案蒸汽管线产权人和管理人为迅腾公司,虽然迅腾公司否认涉案管线存在质量问题,提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对涉案蒸汽管道泄漏的原因进行的鉴定,非工程质量鉴定,且涉案管线已经竣工验收并已超过质保期的反驳意见。虽然该鉴定报告鉴定事项是对涉案蒸汽管道泄漏原因的鉴定,但该鉴定报告鉴定检验部分有“对检材3焊缝处进行检查,该处焊缝存在未焊透的缺欠,有效焊缝深度为2mm,外护管管端部分区域的焊料完全与接头分离”、分析说明部分有“根据焊缝检查结果可知,外护管焊接接头处存再未焊透的缺欠,焊接深度较低,导致接头处焊接强度较低,焊缝在钢套伸缩应力、填埋安装问题造成的弯折应力的作用下开裂分离”、“第一次泄漏为补偿器问题导致,管道的双向胀缩移动不同轴,钢套由全固定支座固定不动,工作管上撬使波纹管受非均匀弯折力挤压、变形,造成补偿器波纹管损坏,此情况下钢套受蒸汽压力和高温作用”等内容可以看出涉案管线存在质量缺陷,且市政府多次会议纪要也是将迅腾公司作为隐患整治责任主体,亦是迅腾公司组织维修和整改,并由迅腾公司承担涉案管线重建工程费用,综上可以认定迅腾公司作为涉案蒸汽管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因蒸汽管线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佰佳信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对此迅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虽经验收和质保期是否超过均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关于佰佳信公司主张的倒掉5罐批产生的原料损失、利润损失、水费、电费、蒸汽费,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在相应证据认定部分已作陈述,在此不再累述。关于佰佳信公司主张的折旧费、工资、专利及无形资产摊派费用、中关村咨询服务费用、员工保险费用、电维护费、污水处理费、龙江银行利息费用、税金、中关村利息费用。因该费用与迅腾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是迅腾公司侵权行为产生时无法预料到的,对佰佳信公司主张的该损失不予支持。关于佰佳信公司主张的煤和生物质费用396076.20元,因停汽期间正值冬季,佰佳信公司为避免管道等设备在冬季冻坏无法使用自行供暖而产生的采购生物质和煤费用396076.20元与迅腾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佰佳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该损失,对该损失予以支持。关于佰佳信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因佰佳信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鉴定程序予以确定,对佰佳信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佰佳信公司要求热电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9134933.71元的诉讼请求。热电公司提供的其与迅腾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乙方(热电公司)新建成的架空蒸汽管线产权归乙方所有,2017年由甲方(迅腾公司)总包改建的全部直埋蒸汽管线产权仍归甲方所有”,可以看出涉案蒸汽管线产权人为迅腾公司,非热电公司,热电公司停止供汽系因涉案蒸汽管道发生泄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非热电公司的故意和过失,故对佰佳信公司要求热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1.迅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佰佳信公司经济损失396076.20元;2.驳回佰佳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744元,减半收取37872元,由迅腾公司负担3621元,佰佳信公司负担34251元。
二审中,迅腾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在证明:涉案管线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于2016年4月10日系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属于国有资产。
佰佳信公司质证认为,迅腾公司未当庭提交原件,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合同内容不涉及佰佳信公司,对具体内容不予质证。
热电公司质证认为,项目指挥部提供给热电公司的协议与该份证据不是同一文本,热电公司已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热电公司的证据中只体现了计划开工的时间是4月份,涉案管线实际开工时间是7月份,并且在该证据中并没有签署日期,所以迅腾公司主张原审认定的日期错误没有证据证实。
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佰佳信公司、热电公司对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二,关于蒸汽管线迁改后运行问题的函、照片4张、电子邮件发送截图1张。意在证明:管线竣工后,在管线上方新设置了围墙,宿舍、混凝土地面,违反了供热条例的规定,增大了事故隐患,不能排除外力作用导致泄漏的可能。
佰佳信公司质证认为,关于蒸汽管线迁改后运行问题的函,是由迅腾公司单方出具,不具有证明效力;图片也未能体现管线与围墙之间存在压迫的关系。
热电公司质证认为,同意佰佳信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管道泄露与建筑围墙、宿舍、地面有关,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佰佳信公司主张迅腾公司、热电公司连带赔偿因停汽造成的停产损失,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3月19日,牡丹江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鉴证方,迅腾公司与热电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案涉管线产权仍归迅腾公司所有,新管线产权归热电公司所有,工程款由迅腾公司支付给热电公司。可以看出案涉管线产权人和管理人为迅腾公司。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案涉管线存在质量缺陷,迅腾公司作为隐患整治责任主体,负责对涉案管线进行维修和整改,一审法院认定迅腾公司为案涉管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因管线问题致使佰佳信公司停产财产遭受损失,对佰佳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佰佳信公司向案涉管线所有人以及供汽单位主张因停汽造成的停产损失,一审法院并未遗漏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迅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1.14元,由上诉人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玉林
审 判 员 李 鑫
审 判 员 钱大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重阳
书 记 员 张 杰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