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533号
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呼兰区长岭街道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阅强,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松北区翔安南大街1699号宜和园20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继野,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仲兆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杨刚,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呼兰区通河路御河湾印象城10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兴,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财务总监,住***市道里区。
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继野、仲兆奎、杨刚、黑龙江省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3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回5012元,由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张作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