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533号
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呼兰区长岭街道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阅强,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松北区翔安南大街1699号宜和园20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继野,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仲兆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杨刚,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呼兰区通河路御河湾印象城10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兴,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财务总监,住***市道里区。
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继野、仲兆奎、杨刚、黑龙江省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3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回5012元,由原告***鑫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张作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