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明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1947号
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卫东工业园**信箱。
法定代表人:方建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明亮,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明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5日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被告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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